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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状告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即 “文艺版权第一案”背后的故事

48日,一起被称为“文艺版权第一案”的案件,即将在北京二审开庭审理。

时间拨回整整一年前,一部由于正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在掀起收视狂潮后不久,该剧就因被指涉嫌抄袭琼瑶上世纪90年代创作的《梅花烙》,而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琼瑶更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投资、摄制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20141225日,长达8个月的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一审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禁停播出,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编剧于正涉嫌抄袭,为何五家被告上法庭?在著作权纠纷中,如何区分文艺素材公有领域及独创情节?5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何以判定?带着这些疑问,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于正方准备着二审上诉;201548日,“琼于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鉴于该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史无前例的判例,将对中国影视创作及产业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三湘都市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被告方和法律专家,对这一案例及其可能的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影视产业的创新发展进行探讨。

琼瑶方

“我的目的是维权,是知识产权被重视。”

《宫锁连城》是继热播剧《宫锁心玉》、《宫锁珠帘》后,于正编剧的“宫”系列第三部电视剧,去年4月开播后,在网络与电视平台上均取得较好收视成绩。

但仅一周时间,琼瑶就在其编剧的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她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中的主线,即包括男女主角在内的3个角色的发展情节,与上世纪90年代其创作的《梅花烙》中主角背景及主从关系“完全一致”。琼瑶认为,于正涉嫌抄袭《梅花烙》。

20141225日,为期8个月的“琼于案”一审宣判,因为《宫锁连城》剧本中九个桥段与《梅花烙》中“相似”,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禁停播出,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胜诉后,面对媒体,琼瑶难掩激动。“从案件受理开始我都忐忑不安。今天得到这样的判决,我对内地的法官、法律充满了感激。”琼瑶表示,很满意这样的判决结果,案件给内地树立了一个标杆,“我的目的是维权,是知识产权被重视。在内地,编剧几乎变成了一个弱势团体,大家只会注意演员、导演。真正创作剧本的人要费很大的精力来写,抄袭却很轻松就能完成。”

投资方

“要去研究每一个桥段的相似性,投资公司只能派上帝来做编审。”

作为被告方,除于正之外的另外四家投资方公司——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都觉得很委屈。相关负责人说:“当时我们没有来得及辩护的是:《宫锁连城》总共有980个桥段,只有9个桥段相似,不到1%比例的相似遭到禁播和罚款500万的不可承受重罚,依据在哪?到底多少处相似算‘抄袭’,罚多罚少?以前是没有一个量化标准的。”

“琼瑶起诉是她的权利。对案件本身我们并不排斥,因为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它会立起一个标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但也恰恰是这样,我们希望整个事件的判决要更加慎重。它影响的不只是我们四家公司,而是所有影视公司和机构。”

他们认为,案件的审判将赋予所有影视剧投资机构一个很大的任务:从项目开始就要研究剧本每一个桥段是否跟之前的剧本有相似之处,“这对于投资公司来说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没法说哪个桥段是别人没用过的。我们开玩笑说,只能派上帝来做编审。”

“还有一点对我们四家挺不利,就是于正本人在观众中的争议性。在案件审判之前其实就已经来了一次道德审判,在舆论上处于绝对劣势。但在法律上,就得剥离双方的一些外在属性,完全客观公正。”

连坐与禁播

“一个环节出问题后,其他部门各工种

的二度创作与付出怎样得到保护?

作为联合摄制方,影视公司和编创者之间实际上也曾签署协议,要求保证作品必须是原创。“但现在是将四家公司连坐告了,最可怕的是对该剧停止播映和发行。剧本和电视剧是两个不同的载体,不能因为只是剧本存在9处相似的问题,就将整个电视剧创作全盘否定。这是判决上可以再探讨的地方。”相关负责人说,“连坐带来的后果太可怕了。哪怕是琼瑶,只要她还在编创圈,这样的判决结果日后也会影响到她。”

“因为剧本的争议导致禁播,扩大了受害者,造成新的更大层面的伤害,如制作单位、投资人、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被连坐而利益受损。编剧过失,由制作单位买单?剧本涉嫌侵权,制作公司、投资方跟着挨板子?编剧侵权的是剧本,电视剧是另外一个完整的创作产品。而且电视剧是一个集体的创作,编剧只是其中一环,数百位演职人员都会在剧中投入创作,比如导演、制片、监制、摄像、美术、服装、化妆、道具、灯光、剧务,他们的创作与编剧的创作结合,才可能形成一部完整的电视剧。他们的利益会不会因为禁播而受伤害?他们的二度创作与付出怎样得到保护?这部电视剧的播出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48日,“琼于案”二审将开庭审理。四大投资方表示:“我们既是案件的当事方,又是这个行业中将长期受影响的一方。在此之前法律并没有一个标杆,现在以此案为标杆,当然希望案件的判决要更加慎重。”

知识产权保护关键在于 对原创的开发和扶持力度

以“琼于案”为观察切口,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高环保、无污染的文创产业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怎样从法律和政府监管层面引导、大力扶持自主创新?禁播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投资方、制作方和演职员如何规避?

带着这些问题,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

“观众长期惯性思维、指向唯一”的桥段为公有领域,其他为独创情节

都市周末:以《宫锁连城》和《梅花烙》为例,如何划分出文艺作品中的“模糊地带”,在法律上怎样区分“公有领域”和“独创情节”?

张鹏:文艺作品的桥段有的属于公有领域,这些公有素材包括普通人物关系、一些特定人物情节——即经过观众长期积淀形成的惯性思维、但凡出现我们都知道结果是什么、指向唯一的这种桥段和情节,就不能作为特殊桥段和情节进行对比。

“琼于案”一审判定相似的9个情节,主要是对比的一些独创性情节。一审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从而构成了对后者的改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二审结论如何,有待继续观察。

都市周末:这500万的判决数额,在法律上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张鹏: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三大基本权利,专利的判赔尺度在1万到100万之间,商标权2013年修改后变成最高300万,但著作权现在还没修改,目前数额最高只能判50万。但这次案件主要依据的不是著作权法,而是基于侵权人违法所得来推算。但这个“违法所得”,其实并没有相应的确实证据证实其具体数额,而是根据网上的推断,比如

于正原来接一个剧本大概多少钱,拍了多少集、一集多少报酬,综合做的一个估算。现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推断的,法院在其推断数额打个折。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本来是需要一个明确数额的,如果算不出来,就按法院酌定,即50万以下。

国家要加快著作权法修订的步伐,区分著作权侵权档级

都市周末:知识产权怎样才能有效地受法律保护?有哪些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张鹏:首先的问题是,在法律及政府支持层面,对原创这块的开发、扶持力度够不够,有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国外关于影视剧原创这块有定向扶持补贴,有专门的机构会对这块进行考核:一个编剧每年有多少创新能力是必须要完成的,如果题材重复率太高是不予以审核的。所以他们有两重途径来控制,一是引导你进行创新,二是限制你做重复的,通过法律迫使你必须开动脑筋。

比如中国的清宫剧、抗战题材,如果不限制数量,你播这个火了,我再复制一个肯定也火,我为什么不做呢?所以,当一种题材在短时间内出现过多的话,广电总局可以给出相应的限制。有些国家就有一些制度,对于自主创新拍摄、国家定向扶持的电影,会给每个影院一个播放的硬性指标,每年不能低于多少部,不管赚钱不赚钱,必须播这个,完成这个指标,给予影院相应补贴。而我们国家目前的状况是,电影大都是商业化的,有钱就能推,没钱、没有扶持的,就只能通过类似微电影等方式小范围地或公益性地播放,登不了大台面,扼杀了一些人的创作性。

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快著作权法修订的步伐,包括在著作权侵权档级、对盗版市场的整肃要加强,著作权的判赔要与商标等其他因素对比,不能让侵权的成本太低。

禁播对演职员本身将带来一定影响,可向出现问题的环节追责

都市周末:近几年,国家领导人越来越重视文化领域,提出必须做知识产权大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国家目前有何策略?你认为“琼于案”将起到一个什么样的标杆作用?另一方面,禁播对投资人、剧组百余位演职员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张鹏:2014年,我国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是前所未有的,可以看到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要将其放在一个核心的地位大力发展。很多发达国家也是这样,第一、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小,第三产业逐渐抬头。

“琼于案”肯定将树立一个标杆。未来对于那些有瑕疵的编剧、导播机构,可能会形成相应制度,进行限制和行业规范管理,给整个行业一个威慑力,引导行业走向良性发展。

禁播对演职员本身将带来一定影响,但投资方、摄制方事先也与编剧、演员等都签订了协议,可以事后再向出现问题的环节追责。(李婷婷)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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