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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防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命脉,通常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实用性及秘密管理性的特点。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治亦尚未健全,而现有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上不够周延、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等主要问题,不易实际的法律操作,故应加强单行法的制定、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立法保护。如何给予商业秘密有效保护与防治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均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有较大发展,但同时应该看到同国际组织和各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仍显不够,这种不够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如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并无专门立法,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也过于粗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相当多的问题未得到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与社会实践脱节,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到各种行业,甚至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本身又是无形的,法律规定上的缺陷无疑会大大增加实践中执法的难度,从而减弱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性。而要改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立法不力的现状,必须明确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的日益重要,进行单独立法已成为国际上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趋势。为了健全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有效地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使我国更好地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市场,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提供全面的高强度的保护。才能使我国企业公司在国际市场中具有强有力的竞争力。

2.立法上保护不够周密健全

(1)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主要有: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2.工(商)业间谍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4.供应商与客户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6.广告及商贸展览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如此多的商业秘密泄密途径同样要求立法上的全面专业精细的立法,然而这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的损害后果难以确定。例如;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无专门的措施。在网络信息时代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它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已成为困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大难题,而目前法律还缺乏相应的对策。

3.立法不科学 不利于执行  

(1)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不强,打击力度不够。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最高处罚仅为罚款。而《刑法》虽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但由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实际执行起来显得十分困难。此种分散立法模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和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不力。

4。立法过于笼统:

(1)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规定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一种拥有法定的生产经营资格的特殊主体——经营者,而其他法律如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局限于经营者,也包括非经营者。

(2)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明确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应是立法的重点。但我国目前立法体系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完整的、配套的规定。商业秘密立法仍应原则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便与我国的《刑法》相衔接。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单行法的制定

制定一部效力较高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单行法,以改变我国当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还处于不完整、零散的状态。效力等级偏低的、非系统的保护商业秘密之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不足以适应我国现实法律关系的需要。亦无法适应保护商业秘密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在立法上既应考虑国际上整体的水平又要考虑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以达到既很好地承担了我国应负的国际义务,又能在对外开放中获得实际利益;既保护国家利益又维护了企业利益。

2.借鉴外国商业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跟不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努力吸收外国法律制度的精华,结合我国的国情历史,如可以借鉴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外国及美国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差别很大,我们绝不能照搬美国的做法,必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来探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和办法。

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 立法与实践相结合

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新的违法手段的不断更新变化,容易导致法律与实践脱节,各种商业秘密侵权手段的变化层出不穷,

这也要求立法者应该不断的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结合现行社会法律关系,科学预知立法方向。尽可能的做到与实践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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