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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
完善版权保护拓宽体育赛事“掘金”路

近日,中国足协通过官网公布了中国之队赛事未来4年媒体版权的结果,内容包括比赛公共信号制作服务报价、中国之队比赛境内电视版权竞购、境内新媒体版权竞购以及中国大陆境外全媒体版权竞购。这是中国足协首次通过竞标方式确定中国之队比赛电视版权归属。去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电视台可直接购买或转让”。而前不久公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创新机制,实现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序竞争”。业内人士分析,这实际都在指引国内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开发开辟新天地。

体育赛事一直是媒体的优势资源,赛事转播权的放开不仅让观众有更多的观看选择,也能进一步促进职业体育的发展。然而,近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和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合主办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相比国外大型赛事严格的授权流程,国内体育赛事版权开发在实务操作和法律保护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研究。

赛事转播复杂而具创造性

曾参与奥运会和亚运会电视主播机构运行的白李介绍,体育赛事转播权为垄断性权利,具体表现为赛事的组织者以授权的方式让某些特定的媒体去现场进行直播、录播,包括单机拍摄等。

据了解,奥运会近一半的收入来自于赛事转播权的授权。但是,任何一场国际体育赛事也无法容纳全球一两百个国家的转播商同时在现场拍摄。因此,大型体育赛事通行的做法是,赛事组织者委托专门的主播机构制作广播电视国际公用信号(ITVRS)(下称公用信号),然后将公用信号授权给各国的持权转播商。目前,全球最大的两家主播机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Olympic Broadcasting Services)和东道主广播电视服务系统(Host Broadcast Services)分别为奥运会和世界杯的主播机构。

白李介绍,主播机构负责制作的赛事公用信号,是实时的和不间断的彩色视频以及相应的背景实况效果声音,包括直播信号、片头片尾、转换片花、字幕、图形、专题、集锦、素材录像、景观摄像、宣传片等,这些都是体育版权的一部分。据了解,公用信号必须从客观公正及全球视野的角度来表现竞赛,它不能仅仅关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运动员,也不允许代表任何政治的主张、种族意识和宗教的意图。因此,各国的持权转播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公用信号进行剪辑和传播,也可以根据每个国家播出的实际需要,付费另行购买机位进行某类比赛拍摄。比如,奥运会上,我国转播机构一般都会在体操、羽毛球、乒乓球等优势项目中购买机位现场进行拍摄。

原北京奥运会信息部总监俞真介绍,主播机构的拍摄团队由世界各国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组成,在赛前规划和赛时拍摄阶段,其导演和拍摄人员的工作都极具创造性。镜头的位置、角度、画面与声音的选择等,直接体现了他们对体育比赛本身的理解。不同团队拍摄制作的画面被持权转播商采用的程度大不相同。“有人把体育比赛比喻成一台没有脚本但悬念最强的戏剧,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为了不错过不可重复的历史记录,除了要提前规划细致准备,其拍摄团队还要有很强的预判力,其创作性一点也不亚于电影或电视剧的拍摄团队。”俞真表示。

权利主体多样且类型复杂

体育赛事从组织机构授权到主播机构制作、持权转播商转播形成了一个授权链条,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这都给体育赛事的权利保护带来难题。

在体育界,体育赛事转播权和赛事版权往往被划上等号。不过,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案例,赛事转播权并不能作为一项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得到保护。20137月,上海市一中院在体奥动力公司诉土豆网一案中认定,获得赛事转播权的体奥动力公司仅仅取得的是依据合同对抗主办方的权利,而不能排除不特定第三人的使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版权业务部贾洪香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务操作中,一般是根据转播权具体包括的权利(直播、延迟播出、点播等)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应权利来对应。

“持权转播商应当根据授权合同获得著作权的许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刘晓春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体育赛事本身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将体育赛事制作成节目就可能产生著作权,赛事节目由于在制作的过程中,会涉及人的智力投入,例如解说、剪辑、回放、采访、特写等,就很有可能因具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节目著作权的归属,要看体育赛事主办方与制作节目(信号)的主播机构之间的约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属于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由双方来约定确定归属,如果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方,而委托方可以依据合同享有使用权、对外许可权等。而对于那些自行购买机位进行拍摄的持权转播商,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同样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不过,白李告诉记者,赛事主办方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约定其拥有所有公用信号节目的著作权,主播机构仅仅是授权制作而已。主办方授权给持权转播商时,同样对于转播的方式、次数、期限等都会有明确要求。他介绍,一份奥运会的授权合同有很厚的一大本,花几个小时才能看完,针对不同转播机构的传播媒介、方式等不同,细分的权利也不一样。但是,国内赛事的授权合同一般只有几页,内容也简单得多。

赛事节目保护尚存争议

除拥有大量体育赛事资源的央视国际外,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媒体也加入了体育版权的抢夺中。乐视成立了乐视体育,获得了西甲等赛事的新媒体版权,腾讯则将NBA新媒体版权揽入囊中。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到底应以什么作品,什么权利予以保护,还存在争议,这也正困扰着体育从业者的维权。

贾洪香向记者介绍,体育赛事节目往往会在拍摄前就设定转播的故事主线,对历史数据、球队和运动员的信息进行搜罗和统计、设计比分栏模板,随时以字幕的形式提示给观众等,整个节目制作过程贯穿着导演、摄像师、字幕设计者、音响师、灯光等整个制作团队的创作性活动,应当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但具体应该以什么作品,以什么权利给予保护,目前,法院的认定并不统一。在央视国际诉世纪龙公司转播德国对巴西女足赛一案中,法院认定体育赛事节目构成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保护;央视国际诉PPTV奥运开幕式一案,法院以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给予保护。此外,腾讯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媒体在面对网络未经授权直播赛事时,还面临难以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的问题。

“随着国内赛事授权流程的越来越规范,国内法律不断完善和从业者版权意识的提高,放开转播权限制,对于国内体育产业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白李表示。(记者 刘仁)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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