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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
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模式

由于大型、特大型、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融资方式、承发包模式、管理模式的不断出现,都使得工程项目的各系统界面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律师参与项目管理的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工程的要求,鼎达律师团张莉律师(联系电话:18618382565)欲借本文试图以一种由律师与造价师、招标师、和/或投资咨询师组成团队,共同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这种模式也同样适用于为施工方、分包方、设计方等其他项目参与者的项目管理提供的咨询服务。
1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的全寿命期包括项目策划决策阶段(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和项目运营维护阶段(运营准备、运营维护)。一般所言项目管理指对项目实施期的管理与控制。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那就是进 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项目管理包括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方、分包方等其他工程参与方的项目管理,但其他方的项目管理都应围绕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为中心,业主方的项目一般采用三种模式,即由业主方自行管理、由独立的第三方管理和由业主与第三方共同管理,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由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即一般由咨询公司指派咨询师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管理团队。
但我国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是业主方自行管理模式,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二是我国虽然在1996年加入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但我国的咨询师参与仅限在项目策划决策阶段,在项目实施期采取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取代了FIDIC模式下的咨询师的地位,一个大型的建设工程的筹建班子多由建设单位组建,成立建设指挥部或项目公司,聘请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即形成了目前的业主+工程监理的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仍应归于业主方自行管理的模式,与发达国家盛行的第三方或第三方与业主共同管理的模式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模式存在很多缺点 :一、工程指挥部或项目公司多是临时性组织,领导者大多缺乏必要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和建设经验,管理方法和手段比较落后 ,建设单位对工程的管理和控制薄弱;二、从我国有关工程监理政策以及大量的工程监理实践来看,工程监理的工作重点基本上仅限于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缺乏对整个项目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难以向业主提供有价值的宏观控制和管理的专业咨询意见;三、工程监理单位难以顾及对项目建设一些重大问题的思考,更难以预先对影响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预防;四、大型建设工程一般有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各监理单位各自按照监理合同分段为业主提供服务,难以为业主提供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工程管理咨询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使得工程技术越来越复杂,参建的单位越来越多,合同关系错综复杂,客观要求项目管理必须采用系统的方法,工程技术、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律等多学科的交叉与结合的特征十分明显,成功的项目管理不仅需要技术、管理、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同时也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一个更为优选的方案当然是将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专家有机地结合起来。
虽然大多数项目业主也越来越重视律师、造价师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为,在组建了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时充实一定数量的建造师,同时还采取了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委托造价咨询公司为其进行项目的跟踪审计服务等措施,但业主与造价师、律师三者之间的沟通性、协调性和互动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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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各环节具有有机性 
项目管理的各子系统间又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显然成本(投资)控制是与经济学高度相关;进度管理不仅需要懂得工程施工技术,而且更需要管理学知识;质量、安全管理无疑更离不开工程技术,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期的全过程,但合同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基于技术、管理和经济角度的事实判断问题,而几个方面又是有机地统一的,良好的合同管理必然会使这几个方面都得到有效的控制,反之,合同管理的失误往往会在几个方面都同时出现严重问题,合同管理已成为现代项目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措施,无论成本、进度、质量还是安全管理的目标,都是通过项目的合同策划、订立、履行及变更控制、索赔和争端解决及合同后评价等来实现的,可以说,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都与法律有关,都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但又都是一个仅懂得法律知识的专家所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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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模式下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在传统模式下,律师参与项目管理的方式主要以业主聘请律师作为其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就某一项目与律师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这一项目实施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都存在以下的局限性:
一、业主对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定位存在误区。大多数业主聘请律师的目的仅限于降低诉讼风险,重视律师在合同订立、变更中的作用而忽视合同的策划、合同履行、索赔与反索赔等工作中的作用,更会忽略合同后评价工作。另一方面,在订立合同时,注重合同的约束性,为了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端时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希望在合同中设置对合同对方的单方约束条款、不平等条款,忽视了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双方的顺利履行,但实践中多以法律顾问仅就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条款是否对业主方有利的角度提出意见。律师通常作为业主的法律顾问,帮助其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控制,帮助解决合同争端,片面将合同问题等同于法律问题,事实上,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同之所以复杂,更多的原因在于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以及参与方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合同实施的时间跨度长等原因。
二、律师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不利于发挥律师的优势。业主方与施工方等其他方的项目管理目标具有一致性,同时又有对立性。如果律师不懂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等相关知识,在合同总体策划时不知道选择何种类型的合同更为合理;在合同风险的控制中不能识别和正确评价风险,无法帮助业主有效制定风险决策;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合同未来运行趋势的不敢确定,在处理项目相关合同关系时,片面强调合同双方的对立性,无视双方共同的目标,主观为了避免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使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失,趋向于将合同的形式严厉化、文字生僻化,注重所谓的在法律上的严密性,客观上由于对工程技术、管理和造价知识的不懂,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业主的经济利益,而工程人员、造价人员却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又不能代替律师在这方面把关;另一方面,如果仅注重合同在解决争端时的职能,忽视了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过强的法律色彩,使得项目组织界面管理十分困难,难以沟通,没有合作气氛,难以实现项目管理的总目标。而工程项目各方本是可以达成共赢的目标的,各方的项目管理都应当以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为中心,为业主方项目管理服务,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可以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目标的顺利实现,也能大大降低工程总造价,从而为业主方减少投资,客观上也可以降低施工方的成本,为各方均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单一的律师服务在处理参与方少、合同关系简单,施工技术和管理难度都比较低的工程时尚能发挥一些作用,但在现代大型、特大型、复杂、高科技的建设项目面前,就很难有所作为。
三、律师与业主的决策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参与者的沟通的有效性不足。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业主、施工方外,还可能有设计方、工程监理、供应商以及行政监管理部门等诸多方面,随着新的融资方式、承发包方式、管理模式的出现,项目管理中对律师的需求是越来越大,但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场急需跨专业、既懂经济、管理、又懂建筑工艺的律师。
四、国际上普遍采用由独立的第三方项目管理模式中,项目咨询公司在组成管理团队时都包括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通过项目公司而不是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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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模式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一个新思路。
在建设工程领域,目前律师介入的方式比较单一,就是以常年法律顾问方式直接为项目业主服务,而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国资项目都必须在实施前期要委托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公司为其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委托另外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施工阶段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为其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局还要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二审,就连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逐渐采用之种模式在项目的某些阶段委托上述中介机构的介入,由此可见,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公司与建设项目的实施者接触的机会比律师要多得多,如果律师事务所与中介机构形成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无形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项目管理的可能性。在这个过程中,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都可能成为律师的直接客户,而且这种模式同样可以用于律师为参与施工方、设计方、分包方及供应商等其他项目参与者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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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早已多次提出要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要求,简单地移植国外的成功经验未必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如果采用本模式,由项目管理者的建造师等工程技术人员与咨询师、造价师、招标师和律师等跨专业的人员有机地组合,加之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完全可以使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同时,律师可以在项目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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