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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安全设施,责任谁担

    很多工程中,经常看见这样的情况,施工现场预备了很多安全设施,工人因为麻烦或者根本不想带而不使用,正如汽车有安全带很多司机都不使用一样。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呢?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钢筋工树立建筑物钢筋骨架,在他顺着垂直的脚手架(column)向上爬的时候手没有抓住掉了下来。证据表明,工地现场有现成的梯子,但没有一架梯子为该工人架设使用。也就是说,没有专门的安全装置提供给受害人。被告----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证据是:在施工的最初阶段,被认为是安全装置的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即使有这些安全设施,工人也不去使用。而且使用这些安全装置可能更不安全。

在另一个案例中,原告也是一个钢筋工,她在焊接时从平坦的屋顶上掉了下来。同样,也没有安全装置提供给这个工人。但被告举证表明:在这类施工中,行业习惯、惯例都不要求提供诸如脚手架、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线等安全装置。

张律师认为,有关法规的立法意图非常清楚:有关安全的责任是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要求,而不是对工人的要求。工人是被保护的,他们自己没处于保护自己安全的地位。违反了有关安全法规,没有提供安全设施本身构成了侵权。不能以有关工人有疏忽为由而主张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缺少安全设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使其它情况下在特定的工作情况下可能不存在这种安全设施。业主或承包商对损害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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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施工单位已确定;

()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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